[摘要] 8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
8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销售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做好预售现售衔接,促进我市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含,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二、开发企业在取得时已承诺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三、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延期时,如项目尚未交付,应提交预售许可延期申请及确保项目交付的书面承诺、措施等,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四、项目按规定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后,确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解除等原因,符合现售条件但未纳入备案范围的,可再次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备案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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